日前,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,公布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其中提到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,作為第三款:“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,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。”
許多卡友可能會有疑問,早在2018年12月24日,交通部不就已經發布通知“取消4.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”了嗎?4.5噸以下普通貨車包括廂式運輸車、倉柵車、冷藏車等等車型。
實際上,這條規定從2017年交通運輸部等14個部門印發《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(2017-2020年)》文件開始,便被反復提及,其文件中2018年底前完成的重點任務便包括取消4.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。
緊接著河北、湖北、山東、云南、陜西、湖南、重慶等多個省市陸續落實該措施,但由于政策全國未統一,許多卡友只要一出省就十分容易出現問題。曾經就出現過河北取消運營證,可當河北貨車司機送貨經過山東時,卻因為沒有營運證,被當地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罰款3000元的事情。
因此修改法規,代表著“取消4.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”不再是一句話,而是具有法律效力,真正能保障卡友們的權益,實現全國統一落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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